
2015年11月6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布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通知》,新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印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同時廢止。
有關勞務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三)施工勞務序列資質標準
施工勞務序列不分類別和等級。
49 施工勞務企業資質標準
49.1 資質標準
1 49.1.1 企業資產
(1)凈資產 200 萬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 49.1.2 企業主要人員
(1)技術負責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工以上資格。
(2)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3)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少于 50 人。
49.2 承包業務范圍
可承擔各類施工勞務作業。
與《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對比,新標準明確規定了各類別施工企業一 級、二級、三級資質(特 級資質暫未公布)注冊建造師數量及專業要求,其中變化較為明顯的有:各類別二級企業資質對一級建造師數量要求明顯增加;各類別三級企業資質由三級項目經理證改為注冊建造師。
勞務新資質與舊資質的區別
不再區分勞務資質類別和劃分等級:《舊標準》對勞務分包資質共劃分13個類別,分別為木工作業、砌筑作業、抹灰作業、石制作、油漆作業、鋼筋作業、混凝土作業、腳手架作業、焊接作業、水暖電安裝作業、鈑金作業、架線作業,且部分類別還劃分為一級、二級兩個等級。但是上述規定在實踐中常常碰到如下問題:
一是,上述13個類別的勞務分包資質主要是基于房屋建筑工程進行劃分的,具有明顯的局限性,難以適應其他工程如電力工程、港口與航道等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需求,在一點程度上限制和阻礙了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
二是,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第 1條第(一)項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施工合同無效。第七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可見,合法勞務分包的基礎是承包取得“勞務作業法定資質"。但上述13個勞務分包資質類別劃分的先天局限性,直接導致了其他工程領域內的大量勞務作業承包處于無法資質的違法狀態。
考慮到勞務分包資質劃分及勞務分包市場所存在的問題,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明確規定:“施工勞務序列部分類別和等級。"
取消了施工勞務企業的承包業務范圍限制:
與不再區分勞務資質類別和劃分等級相對應,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取消了勞務資質承包業務范圍的限制。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明確規定,取得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可承擔各類施工勞務作業。"
提高了施工勞務企業的資質標準要求:
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在取消了勞務資質類別和等級劃分以及承包業務范圍限制的同時,為了增強施工勞務企業的履約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適當提高了施工勞務企業的資質標準。具體如下:
一、取消了原先對注冊資本金10萬元到50萬元不等的要求,但是增加了企業凈資產200萬元以上的要求。
二、明確強調施工勞務企業須“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這既是為了規范和減少目前建筑市場上出現的“空殼"勞務企業(既只有勞務資質而沒有固定經營場所,主要從事代開發票和出借資質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是為了加強對勞務作業工人合法勞動權益的保障。
三、明確要求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工以上資格"。與《舊標準》中“具有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或技師以上"的要求相比明顯提高。
四、提高了對持證上崗人員和考核或培訓合格人員的要求。新《建筑企業資質標準》規定:“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少于50人。"
五、取消了“工程業績"、“近3年年完成勞務分包合同額"和“作業分包范圍適應的機具"這三項指標的具體要求。
總體而言,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基本響應了完善建筑市場法規建設、創新建筑市場監管方式、促進建筑行業發展、簡政放權簡化資質標準、積極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宏觀政策的要求,體現了建筑市場深化改革的趨勢和方向。建設工程各參與方應當予以高度重視,并密切關注相關配套規定,如正在修訂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